User:Abudulajones/sandbox

鍾振盛

中國台灣地區臨時演員,專門客串台灣地區大學學製片,爾偶以跑龍套之方式串演台灣地區戲劇節目。2023年1月16日因成立【撿垃圾除敗類】Line群組(台灣臨演圈史稱撿垃圾除敗類事件),號召20多位臨演罵另一臨演:簡浚浩而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刑拘役十日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559 號刑事判決),在一審判決台北地方法院查證鍾振盛在群組影以下罵人事實:

「簡垃圾又開始當駭客在作奸犯科啦,大家現在立刻馬上到各大群組去踹飛他吧~」、「@周陳漢 我剛剛不是說了,我來做個總結好了:當一個垃圾創立一個垃圾群組,誰會那麼白痴笨蛋入垃圾群組,還承認自己是垃圾呢,所以簡垃圾是沒有能力及人脈創群組,所以只能用偷的,不過偷過來的群組,大家只要聽到版主是簡垃圾又退光了。以上報告完畢,謝謝收看」等文字,以此影射之方式辱罵簡浚浩為垃圾,足以貶損簡浚浩之人格、名譽及社會評價。詳見附件判決書:

因鍾振盛不服原審判決,上訴二審以同理由敗訴,遭台灣地區諸多媒體報導,甚至上新聞聯播底部跑馬燈。 隨後,鍾振盛不滿自身違法事件上新聞媒體,謊稱記者潘千詩不法竊取其判決書與照片,侵犯其隱私權,在台灣台北內湖簡易庭誣告記者(內湖簡易庭 113 年度 湖簡 字第 154 號判決(113.06.28)。附上判決書圖檔。 該判決查證諸多事實:

  • 照片由媒體公開,非鍾振盛持有。

" 系爭報導所引用含有原告肖像之圖片,為截取自原告曾參與「IKEA」、「永慶房屋」等知名品牌之廣告作品,具有高度之公開性及流通性,此肖像前已進入公共領域視野而應為大眾所知悉。"

  • 記者因言論自由保障可報導其新聞:。

" 刑法第311條規定:「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當之評論者。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」,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,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(司法院釋字第509、689號解釋理由書)"

  • 判決書是政府公開資訊依法公開。

" 查,原告曾經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論以犯公然侮辱罪,處拘役10日(下稱系爭刑事案件),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622號刑事判決駁回確定在案乙節,有上開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刑事判決)影本在卷可參,此部分事實,為兩造所不爭執。而各級法院之書,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之規定,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,依其規定外,均應公開(得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),是以系爭刑事判決之內容(包含原告之姓名、演員身分、涉案事實等),係屬政府網站揭露之公開資訊,應予敘明。"

  • 鍾振盛用臉書吹捧自己為公眾人物,行為應受大眾監督。

" 經核,新聞報導具有提供資訊、監督各種政治及會活動之功能,本質即具有公共利益之特性。而原告於其所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之簡介,自稱擔任演員及微電影男主角,演出之角色、作品為數非少,追蹤者、好友等亦有相當人數,此有其臉書頁面截圖可參"

鍾振盛用無限膨脹,誇大不實支濫訴方式不應學習與模仿,鍾振盛本人影應自身檢討,不應將罪過怪罪他人 !